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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你:你的企业名称已被人注册成商标丨倩你一个说法

   2023-04-21 石家庄记账公司代理记账1340
核心提示:有人@你:你的企业名称已被人注册成商标丨倩你一个说法商号是什么可能你们都知道了,商号也能注册成商标?其次,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最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的冲突如果构成类似商品且处于同一销售领域,在后注册商标没有抢注恶意,在

商号是什么可能你们都知道了,商号也能注册成商标?这个可能你们不知道了。

商号,即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企业名称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

而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

商标与商号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共同起着识别与推广的作用。

因此企业可以把已注册的知名度高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成自己的商号,而对于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经商标局核准也可以作为注册商标。

举例

前者有

“太平鸟”、“红豆”、“联想”

后者有

“全聚德”、“瑞蚨祥”、“同仁堂”

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争议不断,从韩国“好丽友”与江苏“好丽友”的十年纷争,到湖北“周黑鸭”与“汉味周黑鸭”的孰是孰非,再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商号之争……

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两者发生“撞车”,那么又该如何规制冲突呢?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首先,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里面说到,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如果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类情况应该是现实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有人@你:你的企业名称已被人注册成商标丨倩你一个说法,典型案例:九牧厨卫集团申请的“九牧王”被一大批社会公众及企业进行类似注册的——有拆分进行注册的,也有整体设计风格类似进行注册的……此类商标即使申请成功,后续也会被九牧厨卫公司异议,或者是直接采取其他的法律手段来防止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

其次,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由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即以“突出使用”和容易使人产生“误认”为条件。

这类冲突的代表性案例如在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裁定中指出,江西宝岛等两被告公司的成立均晚于晶华宝岛公司“宝岛”系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且成立时相应商标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众多的直营、联营店,企业规模、销售额等在眼镜行业均名列前茅,所以被判侵权。

另外,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企业名称的冲突

在此类冲突中,判断的标准也是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企业名称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这一典型的案例原告是中国第一家上市的连锁超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众多门店。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知名企业,华联超市无论在商业零售领域还是在特许经营领域都具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2005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发现在江、浙两省及上海周边地区陆续出现了以“世纪华联”作为店招的连锁型超市。

这些超市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华联”字号相近似的字号,同时还在店内大量使用与原告下属门店接近的装饰装潢,对外销售原告定牌的产品。

而这些连锁超市均属于被告金湖世纪华联公司的自营或特许加盟店。“华联”公司将“世纪华联”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宣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的冲突

这类冲突的典型案例如:因认为“恒源彩羊”商标的使用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先使用的“恒源祥”与“彩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将相关5被告告上法庭。

造成此类权利冲突发生主要原因是,我国商标申请是向国家商标总局统一进行提交;而企业是在当地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在企业中包含了县级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等。

由于工商局每个地区都会分布,数量庞大,所以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商标局在商标初审中并不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否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

故存在大量与他人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公告的情况,使得通过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大量涌现。

对于此类案件,应注意类似商品辨析是裁判此类案件的基础。如果构成类似商品且处于同一销售领域,在后注册商标没有抢注恶意,在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又远弱于在后注册商标,继续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则在先企业名称的使用就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现在捋清楚了吧

本文作者 / 顶峰知识产权培训师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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