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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与软件注册商标冲突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

   2025-01-29 转载网络2440
核心提示:既然软件名称属于商标的使用,那么企业在使用软件名称前就有必要核检一下自己是否享有相关的注册商标,否则一旦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就会面临侵权风险。要解决上述问题,还得从“软件名称属于商标的使用”这个根源上入手。对这个根源深入思考,就会想到一个争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产业正乘着数字化、网络化的东风加速发展,尤其在销售、金融、教育、娱乐等行业领域,企业纷纷将经营内容从线下的传统实体店转型至线上的网络平台。线上经营的好处显而易见,不仅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且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线上经营需要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往往以软件形式呈现,很多企业常常以自己的字号或者主营商品的常用商标作为网络平台的软件名称,殊不知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商标侵权法律风险。

软件名称属于商标的使用,这在司法实践上是比较统一的观点。既然软件名称属于商标的使用,那么企业在使用软件名称前就有必要核检一下自己是否享有相关的注册商标,否则一旦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就会面临侵权风险。如果有注册商标,万事大吉,放心使用;如果没有,申请注册一下,获得核准也无伤大雅;但是,如果申请注册被驳回,甚至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了,怎么办?是冒着侵权风险继续使用下去还是只能改名?

要解决上述问题,还得从“软件名称属于商标的使用”这个根源上入手。对这个根源深入思考,就会想到一个争议颇大的难题:软件名称到底属于软件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还是属于软件承载的相关经营内容上的商标使用?

这个难题有解吗?当然有。笔者认为,如果软件名称上没有写明承载的经营内容,则软件名称不可避免地会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既是软件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又是软件承载的相关经营内容上的商标使用;如果软件名称上写明经营内容,则软件名称会被相关公众理解为软件承载的相关经营内容上的商标使用而不属于软件商品上的商标使用。

比如,拿常用的“微信”来举例分析:在应用市场上搜索、安装微信程序时,相关公众会把“微信”理解为计算机软件的商标;当微信安装成功后使用时,相关公众又会把“微信”理解为通讯服务的商标。相关公众之所以这样理解,主要是因为微信的软件名称上没有相关通讯服务的描述。如果把软件名称改为“微信通讯”,相关公众对这个名称的认知就不会是计算机软件的商标而只能是通讯服务的商标。

说到这个程度,笔者相信“软件名称与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已经浮出水面,那就是:在原软件名称后添加软件承载的企业实际经营内容的相关描述。比如,在原软件名称“滴滴”后添加软件承载的相关经营内容“打车”或者“出行”变成“滴滴打车”或者“滴滴出行”,就可以对抗他人以软件商品上的“滴滴”注册商标发起的侵权指控;在原软件名称“携程”后添加软件承载的相关经营内容“旅游”或者“出游”变成“携程旅游”或者“携程出游”,就可以对抗他人以软件商品上的“携程”注册商标发起的侵权指控。

愿本文能够为那些受商标侵权问题困扰的正在向数字化、网络化转型的企业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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